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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密切纪检监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公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避免随意性,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公平公正。

2、有利监督、注重实效。要紧紧围绕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针对解决疑难访、重复访反映的问题进行公开。公开要便于群众参与和知情,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形式要简便易行,力戒形式主义,防止做表面文章。

3、保障权利、维护稳定。在公开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要保护被检举人、控告人的解释说明、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以及其他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权利。同时注重公开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防止片面公开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引发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4、立足基层、归口办理。实施信访举报办事公开主要在县和县以下单位推行。对于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办理,层层负责,不得相互推诿。

二、公开的范围

1、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集体访、疑难信访和群体性事件;

2、重复、越级信访举报,特别是几经处理仍不服或者已在社会造成影响的疑难信访举报;

3、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信访举报,以及对党员、干部有警示、提醒作用,或对信访举报人和群众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信访举报;

4、经过调查,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信访举报人有误解,对被举报人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举报;

5、其他不影响信访举报当事人利益,有必要公开结果的信访举报

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公开: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已成为案件线索的信访问题;

3、可能导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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