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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33号)、中央综治委等十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

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把行政调解纳入“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行政调解工作要坚持自愿、合法、平等、便民高效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要以自愿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平等协商,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要增强效率意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教育与疏导,便民、高效地处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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