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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共节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要求,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目的,依法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用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浪费,合理利用能源,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国家机关。包括市、县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事业单位。包括市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单位。

(三)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三、工作目标

以《条例》为依据,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节能管理指标、监测和考评体系,突出抓好能耗计量统计,科学合理拟定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采取制度上可行、管理上科学、经济上合理的节能管理措施,确保节能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的实现;筹建市节能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实现节能信息互传、节能经验和管理资源共享。力争到年底,实现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构健全,管理统一,职责明确,运转协调,制度措施得力,规划科学合理,能耗数据统计准确,节能目标管理量化的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全市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四、工作任务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1、健全机构,明确职能。为加强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市市级机关节约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节能办”),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责,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各县区负责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级和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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