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工程抗震管理指导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综合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依法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送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缺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2、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部门负责提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按照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审核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
(未完,全文共2033字,当前显示67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