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行政监督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着力解决行政工作中“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政能力,实现经济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严禁以下行为发生:
(一)擅离职守,办事拖拉,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工作效率;
(二)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不受理,或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或对其他单位依法提出需支持、配合、协调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互相扯皮,造成不良后果。
二、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以及收费、罚没时,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禁以下行为发生:
(一)对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依法应公示的内容不公示;不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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