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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工作会议纪要意见

市政府2012年月26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工作的会议纪要》([2012]1号,以下简称《纪要》),对促进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全面落实该纪要精神,经研究,现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旧城改造中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国有土地,凡有居民房或商户拆迁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按《纪要》规定的程序对土地招拍挂文件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进行合理变更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如因拆建比例过低(小于1:2)影响正常开发的,由市房地产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经济效益测算后提出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意见,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对老城区内政府已经有偿出让并确定为工业用地的土地,在符合城市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如需将土地用途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提出变更申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同等地段商住用地招拍挂价格与同时点该地块工业用地评估价格之间的土地出让金差额,土地使用权人补交相应的差额后,规划部门即予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具体变更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6条、第12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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