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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敬老院服务指导意见

根据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年第3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敬老院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1】3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村星级敬老院评定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44号),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着力提升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合法权益,以建设“舒适、卫生、健康、和谐”的农村敬老院为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实现农村敬老院建设标准化、工作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和服务优质化,进一步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农村敬老院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

1、健全资金保障机制。资金保障是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9〕21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敬老院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1】3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号)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专项保障;由县财政统筹解决五保对象的吃饭、穿衣、居住、医疗、丧葬和敬老院管理经费。即五保对象生活补贴按标准由敬老院统一管理使用,全部用于解决五保对象吃饭问题后,零用钱按40元/人每月的标准按月发放到五保对象手中;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10%解决五保对象的穿衣费用(2010年度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6980元),由县民政局统一购置衣被,确保每个季节五保对象有两套换洗衣物,做到冬有盖被、垫被、床单,夏有凉席;在每所敬老院设置不低于15平方米的医务室,并按在院五保对象不低于150元/人每年的金额购置常用药品,经费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护理费,以县五保对象人数为基数,按30元/人每年的标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五保对象丧葬费用按照五保对象12个月的供养标准从五保供养资金中核销;按照院长工资不低于1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80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所需资金由县、乡镇按6:4的比例负担;“三院”工作人员补贴按省定标准足额发放到位;每所敬老院县财政按照在院供养对象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及时下拨敬老院工作经费;每所敬老院县财政安排1.5万元购置设备、维修设施费用,由县民政局统一调配使用,集中重点打造星级敬老院。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项保障机制,确保“按标施保”。为确保农村敬老院可持续发展,每年从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残损破旧敬老院维修改造、更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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