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合作医疗统筹意见
经行署同意,现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发号)和年医改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级统筹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深化医改工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通过级统筹,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降低基金运行风险,有效保障基金安,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保障和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对新农合资金运行实行统一管理。搭建新农合级统筹信息平台,新农合经办机构要管理参合农牧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报销工作,实现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制度。开展异地参合、异地即时结报工作,扩大新农合覆盖面,方便跨旗区流动人口就近参合就医。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经办机构建设,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就医管理。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农牧民自愿,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统筹为辅,按比例补偿的原则;坚持基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的原则;坚持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使用的原则;坚持旗区分级管理,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二、主要容
级统筹的基本形式是统一新农合制度,实行基金统筹,做到统一筹资方式、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服务监管、统一信息共享。
(一)统一筹资方式
1、现行筹资渠道不变,统一规定筹资时限和筹资办法。按照国家、和相关政策,统一旗区出资比例及个人筹资标准。鼓励经济条件好的旗区提高对本地区农牧民的补助标准,将所提高的基金只用于本辖区的农牧民医药费用补偿。
2、实行辖区农牧民异地参合。凡具有阿户籍的农牧民,可允许其在非辖区居住地参加合作医疗。各旗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参合农牧民基本信息的核对和录入,并及时报新农合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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