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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经营用房公开竞租工作总结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公开竞租的主要做法

《暂行规定》对经营性用房界定、公开竞租程序、竞租价格确定、出租期限以及租金收入使用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1、明确公开竞租的范围。规定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除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外)所管理使用的房产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包括出租的临街用房、营业性的培训中心以及用于出租的生产、办公用房),都要按照《暂行规定》执行。同时,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涉及经营性用房出租的,均要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2、明确公开竞租程序。规定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可对经营性用房自行组织招租,也可以根据标的情况委托市财政局国资营运公司负责实施,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在公开竞租前应制定公开竞租方案并报财政局备案,在备案后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在《侨乡报》或电视台发布竞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同时在房产显著位置张贴竞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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