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生猪屠宰经营税费调整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生猪生产经营税费的通知》(政办发[]12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区生猪屠宰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从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生猪屠宰、销售税费标准,并继续实行“一票制”统一收取。现将调整后的荆州市城区生猪屠宰、销售环节税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税收项目和标准
国税(增值税)由国税部门按标准在市场上征收;地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按照地税发]1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采用“一票制”集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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