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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群众医疗救治补助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自治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因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群众给予的适当救助。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三项,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其“农村特困户(农村低保户)”修改为:农村低保对象

三、第六条删除

四、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符合第五条前四款的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但每人每次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或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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