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益性岗位治理方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力度,促进户籍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府扶持或社会投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赢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民政低保专干、就业专干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街道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和业务管理员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具有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
(二)被指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事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
(一)公益性岗位在招聘人员时,新增公益性先由区就业局商区财政局确定年度招聘计划,确定年度用工总人数计划,再由相关单位提出招聘计划,包括岗位名称、用工数量、用工条件、招聘时限等;经区政府同意后,区就业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招聘简章,组织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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