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完成情况后评价制度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二、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部门同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三、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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