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区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财社[]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适当减轻个人负担的原则;
(二)保证财政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费支出基数不减少,并足额安排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出的原则;
(三)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医疗补助金坚持以收定支、合理使用、专项管理、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4%。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不减少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支出的基础上,足额安排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预算,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的有关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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