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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

(一)明确对象,实施帮扶。重点帮扶对象为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上述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申报登记审核后,向县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凭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农村低保家庭开展深入细致地调查,及时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农村低保户家庭劳动力台帐,制订就业援助计划,开展有针对性地就业援助。

(二)拓宽渠道,开发岗位。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

各乡镇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通过创办再就业基地、扶持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等形式,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对有条件外出务工的人员,应列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各基层劳动保障所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农村低保人员不同情况和就业愿望,开展分类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技能,增强竞业择业成功率。对农村低保人员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所直接推荐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的,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乡镇200元/人的补助。

(三)落实政策,促进就业。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中的社保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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