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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土地规模经营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引导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力争到2012年底,全县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比例明显提高,农业土地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全县耕地流转率达到30%以上。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行为合法合规。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鼓励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优先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主导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高流转土地产出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对土地流出农户和受让主体的引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产业发展情况,从点到面稳步推进。

二、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流转土地

(一)引导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积极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提倡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支持跨村跨乡流转;提倡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合作社增资,通过集约化经营,实现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

(二)促进抛荒耕地流转。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抛荒而不流转经营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发包方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依法收回的弃耕抛荒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还承包方经营。承包方收回代种的承包地时,应支付给代种方一定的土地整理费。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土地受让方要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重点加强对土地长期流出户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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