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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

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

(一)税收奖励办法为:

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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