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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意见

为依法规范经济税收秩序,加强财源建设,强化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根据《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市政府关于实施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启政发〔2006〕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通过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网络,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为搭建高效、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税收征管科学、便捷,必须进一步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明确信息报送内容和时限要求。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及时向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涉税信息,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报送机制。

(二)实行零散税源委托代征

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下列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1.从事客运、货运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交通等部门代征

2.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3.进行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或者契税征收等部门代征

4.从事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5.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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