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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资产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土地使用者因改变用途、利用现状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的补充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实现政府的土地收益权,促进廉政建设。

(一)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完善市场配置机制

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坚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原工业、仓储、市政公用、交通、教育医疗等非经营性用地,按照规划须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实行公开交易。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盈利性的非自用办公用房,街道社区居委会盈利性的对外服务用房,均要按照出让方式供地。

(二)维护土地供地条件的严肃性,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条件具有法律严肃性,约定的各项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不应随意调整。除政府要求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之外,都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建设项目规划调整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归政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因规划条件调整产生的土地增值属于级差地租,归地方政府所有,防止土地使用者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非正当途径获取额外利益,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下列五种情形:

(一)原为国有存量经营性用地,须进行翻扩建,改变原土地利用状况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

(二)原国有存量非经营性土地,保持工业或其他非经营性用途不变,须进行转让、翻扩建的;

(三)原国有存量工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机关办公用地等非经营性土地,利用原有建筑物现状,暂时不进行翻扩建,但实际用途转变为经营性用途的;

(四)协议出让的土地,通过公开交易取得的土地,调整规划利用条件的;

(五)涉及法院裁定协助执行、企业抵债、拍卖行拍卖的土地

三、处置方式

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对土地资产确定不同的补充处置方式:

(一)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宗地未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才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宗地已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且土地使用者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使用者不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二)非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一致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建,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的,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则土地使用者不得进行翻扩建,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三)利用现有建筑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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