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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档案的实施意见
按照《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省市档案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集中统一管理我区机关、街道到期档案,拟于2009-2011年将区级机关部分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到期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区民政局婚姻档案全部接收进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落实
(一)移交档案单位应成立由分管档案工作领导挂帅的档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和鉴定工作小组。
(二)把档案移交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档案移交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移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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