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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四项补贴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20*]107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财社[20*]9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唐财社[20*]44号)文件精神,为用足用好再就业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再就业服务补贴。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经县政府批准或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财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申领补贴须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工资表、考勤登记表、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直接划入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

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接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包括。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类服务性民营企业(指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社区服务型实体等,按吸纳接收下岗失业人员数进行补贴。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以上年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奔政发[20*]18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季缴纳一次。县财政按先缴后补的办法提供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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