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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稳定*区残疾人集中就业,进一步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推进*区*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一)*企业应保障残疾职工的劳动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合残疾职工工作的劳动岗位。全勤上岗的残疾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同工同酬,适当照顾”的原则,且工资收入不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残疾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全勤上岗的,可实施弹性工时制,其日(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上海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20*年度日工资不低于33元/天,小时工资不低于4.1元/小时);在职不在岗的残疾职工最低收入不低于市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线(20*年度不低于3120元)。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必须使用银行卡,银行卡必须发给残疾职工本人(或监护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发至残疾职工本人的,应报镇、街道、工业区(以下简称各镇)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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