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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乐县推进工业振兴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平政发〔2021〕7号

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

推进工业振兴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平乐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乐县推进工业振兴十三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平乐县推进工业振兴十三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发〔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桂林市的相关政策,结合平乐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一)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含1亿元,下同)、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一)设立优秀企业家奖10名,各奖励5万元(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二)设立优秀企业奖10个,各奖励10万元(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三)设立优秀企业员工奖40名(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未完,全文共1689字,当前显示5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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