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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障工作意见

各村:

为切实解决我镇新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难问题,充分体现政府促进就业的有效机制,力争创建我镇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新思路,积极构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特就促进我镇新征地人员的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把实施就业扩大就业作为我镇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二、实施对象

本意见实施对象为从年10月21日以后征地并参加市小城镇保险的我镇的征地人员(简称新征地人员)。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新征地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镇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夏明弟副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长助理王福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冯治玉、劳动保障事务所副所长朱斌担任,组员由各村分管就业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公室主任由朱斌担任,潘波、王磊为办公室成员。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负责制定促进新征地人员就业的计划,落实各项措施。各村也应建立工作小组,结合实际制订就业安置计划、政策扶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合力。

四、政策扶持

(一)对新征地人员实施就业补助

各村根据自身发展的状况结合新征地人员原工作岗位的收入水平,对接受市场就业的新征地人员制定相应的劳动报酬标准。对参加市场就业后未达到本村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人员,由政府按小城镇保险生活费标准给予就业补助。对政府就业补助后还未达到各村规定标准的则由各村全额托底补助。

各村制定对接受市场就业的新征地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镇在新征地人员领完24个月生活费后继续给予就业补助费,镇就业补助费委托各村按月发放并将每月发放汇总报表交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镇、村的就业补助或托底金额至新征地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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