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鼓励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区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市有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区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指导意见》,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本若干意见适用于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在*区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社会团体、群众活动团队、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强化政府培育、扶持、发展社会组织的责任
(二)深入落实《关于*区社会团体与党政机关逐步分离的试行意见》(*委办[*]17号文),区、镇两级政府要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培育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扎实推进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各镇、街道(*工业区)要将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承担起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责任,为本地区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完善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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