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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0年以来,各地区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将国有农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等,下同)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通过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措施,减轻了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了国有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不完善、农场与农村地区税费改革不同步等原因,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仍很突出。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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