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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编制核定意见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省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上轮核编后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核定。根据各地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资源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核定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统筹兼顾,均衡配置。把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着力解决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山区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将核编与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在核编的同时,大力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二、核编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核编范围

核编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经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由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或子弟学校。不包括社团组织举办的学校和民办学校。

(二)主要任务

1.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根据各地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变化情况,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核编标准见附表)。

(1)阜阳、亳州、宿州、淮北、蚌埠5市及所辖县、市,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均按照相应编制标准上限核定。

(2)石台县、祁门县、潜山县、绩溪县、旌德县、歙县、黟县、霍山县、广德县、泾县、休宁县、宁国市、金寨县、青阳县、东至县、太湖县、岳西县、贵池区、黄山区19个重点山区县,县镇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相应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3)其他各市、县,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上限核定,县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中限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4)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按照省编办《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增加教职工编制的通知》(**编办〔20**〕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高中教育和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快速发展等增编因素,重点解决当前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区域性和学段分布等结构性矛盾,坚持编制核定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和人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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