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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部门专项督查与政府组织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督查实施方案。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专项行动进行指导、协调。

三、督查重点和工作内容

(一)督查重点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紧紧围绕“隐患治理年”这条主线和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这一目标,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领域(行业),突出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突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开展重点督查。省直各有关部门的专项督查要不少于1/3的州市,州市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县(市、区),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乡镇。

(二)督查内容

1.综合督查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解落实20****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48号)精神,制定下发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实施意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及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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