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行政问责意见
第一条为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4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节能减排行政问责工作由省监察厅、省经委、省环保局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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