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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意见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条例》对儿童计划免疫进行了完善与发展,明确各级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领导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预防接种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疫苗流通和实施接种的管理、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等工作。《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各街镇乡、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对贯彻《条例》、实施免疫规划的领导和保障职责。县政府决定,将第一类疫苗和市级规定的流脑、乙脑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成立预防接种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负责全县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大对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各级计划免疫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疫苗和“冷链”的管理,免疫监测、异常反应处理、预防接种效果考核和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处理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投入,按照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要求,共同做好免疫规划经费保障工作。

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适龄儿童接种的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切实履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全县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托入学手续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办证的适龄儿童督促其到接种点补办接种证,并将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

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将《条例》的宣传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贯彻《条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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