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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企业生产集中度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和矿井的抗风险能力,市政府决定用2—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现就全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贯彻国发〔**〕18号和国发〔**〕28号文件精神为契机,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意见》(渝府发〔2006〕27号),通过整合重组,重点解决小型煤矿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进一步调整煤炭产业组织、规模和产品结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煤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我市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政策鼓励、就近相邻、联合重组、规范操作”的原则,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要求,以资产为纽带,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将小型煤矿企业整合为“产量上规模、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管理上台阶”的新型煤矿企业。

二、整合目标及范围

(一)整合目标

1.整合后的小型煤矿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以**年核定生产能力为准),实现“一企多矿”的集约化经营模式

2.全市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800个以内

(二)整合范围

全市范围内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企业(以**年核定生产能力为准)。

三、整合的主要方式

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

(一)基本要求

1.鼓励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参与资产整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应当以较大的煤矿企业为主,组建上规模的煤矿企业或企业集团。

2.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开展资产整合工作

3.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内的小型煤矿企业整合为主,也可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整合

(二)基本方式

1.新设合并。经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业主之间共同协商,以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为主,并以各方评估后的净资产新设立一个公司制煤矿企业,原小型煤矿企业全部注销,不得弄虚作假。作为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包含的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可在新公司成立后半年内过户。

2.吸收合并。以现有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为吸收方,对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实施并购,被吸收的小型煤矿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被吸收的小型煤矿投资人以其净资产向吸收方出资,成为吸收方股东。作为出资的净资产中包含的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先过户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具体规定

1.以吸收合并方式整合的,如果吸收方为非公司制企业,在整合时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同步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2.凡纳入整合评估范围的债务应由整合后的公司承担,未纳入评估的部分由被整合的原小型煤矿企业出资人依法承担

3.整合后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可办理分支机构,作为公司内部的生产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各分支机构的各项责任、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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