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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林场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化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联合,发展民营林场,提高林地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促进林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民营林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林场的重要意义

民营林场是指由非政府投资创办和管理的林场,包括。农民自愿组建的家庭(联户)林场、股份制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合伙林场、私营林场、外资林场等。民营林场是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重要力量。发展民营林场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合理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升林业发展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调动林农积极性,大力培育和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有利于降低林业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增加林农收入。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林场的发展,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林场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等非政府投资创建民营林场,大力兴办民营林场。

二、规范民营林场的设立

凡农户、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等非政府投资经营森林面积达2000亩以上、山林权属明晰、毛竹林或经济林经营年限15年以上、用材林经营年限30年以上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民营林场,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1、经营森林面积在1万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设区市和省林业厅备案;

2、经营森林面积在1~2万亩的,由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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