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请示报告意见
为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办发[1997]3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湘发[2001]6号《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和副科级单位的党政正职。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必须书面请示:
1、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营建或买卖私房;
2、配偶或子女调动、参军、在本人所在单位晋升职务;
3、本人到郴州市以外出差、学习、考察或出国出境旅游、探亲;
4、本人及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生育第二胎;
5、公款装修个人办公室或添置属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用品总价值在5000元以上。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必须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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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