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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社会福利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赣府发[2001]0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现就加快实现我县社会福利社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供养方式,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年,在我县基本建成以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数量要有较大的增长。县城至少应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南安镇应有一所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机构,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力争全县每千名老人要达到10张以上床位数。居委会要有一定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普遍建立老年互助服务中心、社区网络呼叫系统等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开展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半托、日托、上门护理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农村的每个乡镇至少要建设一所具有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提供系列福利服务。

三、基本要求

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

四、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

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凭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可减免下列项目的费用

1、免缴项目的费用。排水排污设施使用费(自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墙体革新费;社会福利管理费。

2、减缴项目的费用:卫生许可费只收取工本费;白蚁防治费减三分之一;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鉴证费减半;地形图测量费减半;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定额测定编制费减半;土地调查费减半;

(二)其它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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