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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素质教育评估制度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明确要求,“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

为了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两个《决定》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要求,在继续对“两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以保证“两基”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为此,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是以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育督导同时担负着督政和督学的任务。教育督导中督政工作要坚持,督学工作要深化。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是要逐步建立起对地区和学校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和检查监督机制,同时要把教育督导工作引入教育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导向、激励、规范和保障作用。

从今年起,省建立对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对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地方政府的督导评估着重检查是否用正确的教育思想领导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两个《决定》提出的要求是否落到实处,对于区域性推进素质教育是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工作是否扎实而有进展;是否依法确保对教育的投入,以保障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等等。

对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省一级重点职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综合督导评估由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其他高中段学校和民办初中、小学的综合督导评估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学校的督导评估着重检查办学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努力优化教育、教学过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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