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一、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二、许可事项及审批、服务内容
许可名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年度计划审批
审批、服务内容。一年内需多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向废物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在有效期限内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可不再审批。
三、许可条件
1、接受单位具备与接受目的相符的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接受单位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且拟接受废物的种类、数量均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
4、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5、拟转移废物在本省尚未具备无害化处置能力。
6、经废物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初次申请
(未完,全文共1474字,当前显示4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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