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仲裁工作总结计划

仲裁,来源于古罗马的契约理论,“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从法律意义上讲“仲裁”即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做出判断和结论,即居中公断之意。我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实施。仲裁法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我国仲裁法跨越了巨大的历史空间,将一种全新的仲裁理念,仲裁形式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充分发挥着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其主要表现在一是仲裁法律制度的和谐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合作,也离不开竞争,并以和谐促发展。因此,仲裁在纠纷的解决方式上,努力营造兼容与亲和的氛围,变对抗为协商,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合情、合理、合法、平和的处理纠纷,既平息了纠纷又促进了合作。二是仲裁法律制度的效率性、经济性。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二审终审制,冗长的判案时间对于急于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而言,是一种苦难。而且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简便的程序,快捷的裁决时间(审限4个月)和诉讼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给当事人提供了最有效率的便捷,同时对于“时间就是金钱”的现代社会,仲裁作为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更具有经济性。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仲裁请求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非一厢情愿,且从仲裁方式的选定,仲裁员的选择,都由当事人决定,在仲裁过程中切实做到“自主选择、自主决策、自主行为、自主负责”。集中体现了人性化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原则,且仲裁在审理方式上比较融洽,被诉方和申诉方距离感较少,这样减少可产生的对立情绪,使当事人能够理性的对待仲裁结果,使诉讼维权变成了一种再造和谐。

一、我市仲裁发展历程

**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3月建立。设秘书处为仲裁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成立之初聘任仲裁员29名,目前增至98名。自建立以来,**仲裁委员会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全会精神为指引,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省法制办的工作指导方针,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化解经济纠纷、服务市场发展、彰显司法公正、追求社会效益为己任,加强仲裁法制度宣传,及时有效的处理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为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和谐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我市仲裁案件数量呈持续发展势头

2003年至目前为止,我市仲裁机构共受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128件。涉及标的金额3984.64万元,其中2003年全年共受理案件28件,涉及标的金额554.3万元;2004年全年共受理案件30件,涉案标的949.34;2005年全年共受理案件30件,涉案标的1161万元;2006年截止目前,共受理各类案件40件,涉案标的1320万元。年受案数首次突破了40件大关。在已审结的122件案件中,裁决53件,调解62件,撤案7件。调解率达到51%。

(二)我市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成效明显,仲裁影响面逐步扩大


(未完,全文共4198字,当前显示133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