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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总结

珠海仲裁委员会是珠海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珠海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地仲裁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它财产权益纠纷,行使终局仲裁权,依法确认经济合同和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珠海仲裁委员会下设市建设工程纠纷仲裁中心、市消费纠纷仲裁中心、市质量纠纷仲裁中心、市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及斗门、金湾办事处。

珠海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受地域和争议标的的限制;制定、修改《仲裁规则》及有关制度;聘任

管理仲裁员;组织和监督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及结案过程;审核仲裁裁决书是否合法;组织专家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探讨,向仲裁庭提供专家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并签章;收取仲裁费用;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纠纷,解决社会矛盾;宣传国家有关仲裁的法律、法规,开展法律咨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由于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选择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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