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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贵州省内依法依规成立的医疗机构,贵州省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医疗卫生行业协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贵州省内依法依规成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承保区域贵州省行政辖区内

三、保险险种主险:医疗责任保险

附加险:附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附加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责任保险

四、保险责任

(一)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失以及法律费用等,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附加险

附加险1: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加险2:医疗机构场所责任

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参保的医疗机构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①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

②医疗机构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③医疗机构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

④医疗机构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医疗机构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附加险3: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责任

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遭受职业暴露,依照法律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基准赔偿限额及保险费率

(一)医疗责任保险1.一级公立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类别

基准赔偿限额

基准保险费率

每人赔

偿限额

累计赔

偿限额

医务人员保费(元/人)

门诊人次保费(元/人次)

入院人次保费(元/人次)

三级

医院

50万

300万

1100

0.6

12

二级

医院

50万

200万

1050

0.6

12

一级公立医院

50万

100万

880

0.50

10

2.一级民营医院

类别

基准赔偿限额

基准保费(元)

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40000

一级民营医院

50万

100万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类别

基准赔偿限额

基准保险费率

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

偿限额

医务人员保费(元/人)

门诊人次保费(元/人次)

入院人次保费(元/人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50万

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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