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是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消费、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和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81号)有关规定,现特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对象及实施时间。
1.自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我县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自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我县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自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我县农民购买摩托车的,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补贴产品中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享受补贴的汽车及摩托车产品目录及生产企业名单请登录"*财税网"(*)"下载中心"查看。
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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