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第61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城建档案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四)组织协调解决本市城建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建档案和资料。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审查、验收工程竣工档案。
(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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