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代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县政府关于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使某项职权的工作人员因事外出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权,完成相关任务。代理工作必须体现工作的连续性,使我局各项工作运转协调。
第三条当某一职位因工作人员无法履行其职责超过半天(含半天)以上时,需要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对该职位实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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