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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和促进江阴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系统执法监督部门对系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机关经济法规科为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对全系统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本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
(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本系统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6、处罚是否适当;
7、手续是否完备;
8、材料是否齐全;
(五)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
(六)监督管理情况;
(七)办理各类证照、监督管理规费和案件罚没款管理情况;
(八)罚没财物的保管和处理情况;
(九)执行经济贸易管理法律、法规不作为的情况;
(十)国家赔偿案件受理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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