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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与就业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实现就业(以下统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照“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是指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综合运用低保和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的制度。

第三条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以下简称“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就业服务与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管理信息网络的互通互联,共同推动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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