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增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促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本机构指派的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原则;
(三)有错必纠、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
(三)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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