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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信访复查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结合我局信访事项办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负责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
2、信访事项的复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
4、申请复查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处理意见的范围。复查申请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5、信访事项的复查申请应当在收到该信访事项的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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