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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积极、规范、有序地完成推进工作,按照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据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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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范围和对象

1.实施范围。全市所辖乡镇街。

2.实施对象。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董慧中担任,副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军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

第四条成立乡镇街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街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各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乡镇街的领导。

第五条劳动关系协调职能进社区,实施载体是各乡镇街。各乡镇街党委和政府是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机构建设与职能

第六条在乡镇街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七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下设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劳动关系协调员、各村(社区)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八条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协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预防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条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职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办法,要建立调解工作台帐。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劳动关系协调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负责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帐,全面掌握辖区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类别、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等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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