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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施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和争取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设施基地”)落户本市,加强地方配套支持,推进自主创新基地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落户本市的国家级设施基地,包括国家大科学工程(装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
对落户本市的国家级设施基地,国家安排建设经费的,本市可给予配套支持经费。
第三条(配套原则)
配套支持经费不超过国家安排的建设经费。
配套支持经费通过市财政经费和市级建设财力等渠道安排。其中,市财政经费和市级建设财力支持的具体分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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