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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学校环境卫生考核规定
为加强我市学校卫生工作,促进学校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优良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制定本考核标准。
1、室外环境卫生。校园环境应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无枯枝败叶、无杂草;墙面、树木无乱写、乱划、乱张贴,无商业性广告(高等学校内商业性广告张贴在学校指定位置);主干道两旁和公共场有专用垃圾箱(果皮箱)等设施设备,垃圾存放不裸露,并及时清理。校园内无乱搭乱建现象,建筑垃圾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清理;无乱堆乱放、乱牵乱挂现象。自行车、机动车有序停放在规定地点。因地制宜绿化美化校园,栽植适宜的花草树木,学校有高雅景点布置,提倡师生动手自栽自养盆花、盆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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