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代理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全程办事代理制,形成科学有序、合理顺畅、廉洁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和便捷的为民办事制度,促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体制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程办事代理制是指以承办单位无偿代理为形式,通过承办单位内部有机运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程办理申办人申办事项的一种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
第三条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基本内容是,承办单位事先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办事项目、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等,根据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办人全程提供优质、高效的代理服务。
第四条全程办事代理制应遵循受理和承办相分离,便民、公开、公平、依法、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范围是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镇),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和行使政府职能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及其所管辖的相对独立的派出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设立市全程办事代理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全程办事代理制的领导决策工作,对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领导小组下设全程办事代理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成立党委,由常务副市长兼任党委书记,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指导市直各部门、各镇开展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审批市直各部门窗口的设立;审核市直各部门、各镇代理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方案;负责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宣传;协调由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事项;对市直各部门、各镇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服务中心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办事大厅各窗口的日常管理;负责联办件审办;负责办事大厅各窗口人事调整的审核;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八条市直各部门和各镇负责本单位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监督;提出代理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的方案。
第九条市直部门设在服务中心的代理窗口、市直其他部门设立的代理室接受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监督;按照办事程序和要求代理有关事项;负责信息资料的登记、上报和整理归档。
第十条各镇设立全程办事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受理和承办镇机关办理范围内的事项;对属于服务中心和其他窗口部门办理的事项,负责代办、陪办、咨办;做好与服务中心和市直各部门的衔接。
第三章岗位与人员
第十一条市直部门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根据为群众办事项目数量、办理程序多少和与群众生活关联度大小,分成三类。
(一)在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共19个。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外经贸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安监局、环保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房产处、房地产开发办、交通局、卫生局、文化局、水利局、林业局、地税局。
(二)在本部门设立代理室的单位共19个。农机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监局、计生委、教育体育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服务中心、人事局、民政局、财贸办、电业公司、城管执法局、园林环卫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科技局、广播电视局、国税局、气象局。
(三)其他市直部门只确定全程办事代理人。
(四)办公室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应纳入服务中心大厅的部门及项目及时进行重新审核,需要进入大厅的项目和工作人员要全部进入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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